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