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除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而須停播該基本頻道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