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4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是否敘明要求改善內容及改善計畫。二、相關缺失是否已確實改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