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6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6條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一、業務推展計畫。二、社會服務、公益計畫。三、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