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