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申請書。二、設置計畫書。三、申請單位設立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者,相關證明文件。五、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六、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PDF或ODF格式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