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第13條 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設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並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電信等無線電臺。電臺之運作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規規定者,設置者應即停止發射副載波信息,且不得要求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