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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各電臺於申請架設許可證時,應造具工程主管詳歷表,連同其職稱、詳細工作地點,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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