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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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