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電信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