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第4條 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