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第4條 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頻率,經主管機關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一、頻率核配申請表。二、衛星機構、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前項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為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