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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頻率,經主管機關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一、頻率核配申請表。
二、衛星機構、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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