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9條 地球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應檢附「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為五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派員審驗地球電臺設置情形。審驗不合格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