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六章 監理 第21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