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第16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