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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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