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12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