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法規: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5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註冊管理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將第七條所定業務規章及第十條所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