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67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67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