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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實施電信基礎設施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採取必要措施。
但因天災、重大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前項之必要措施,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應以協議方式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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