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一、電氣安全之容許。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