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11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 第二節 一般義務 第11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違反法律受各該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即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服務,並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據實通報。前項通報之範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