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抽驗時,其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得低於審驗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之五。必要時,本會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特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辦理前項抽驗時,抽驗樣品應至少一件由其他驗證機構二年內審驗合格,且抽驗件數取樣方法應符合公平及比例原則。抽驗之每一案件應於二個月內製作抽驗結果並報請本會備查。驗證機構得於規定之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