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 第28條 應辦理封存、監毀、自行銷毀或復運出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器材所有人應即檢具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切結,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