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復運出口、封存、監毀及核銷列管 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復運出口者,應於器材出口後檢具下列文件之一,報請主管機關解除列管:一、海關出口證明聯或其他可證明復運出口之文件影本。二、外國船籍證書或本國發票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