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申報作業 第22條 申報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資料表(附表五)。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相關申報資料。前項申報應檢具文件不全、申報內容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視同未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