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每證限使用一次。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但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架設許可證或專案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進口許可證遺失時,應檢附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