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12條 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且屬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者,得免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