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10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非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但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所為之製造、專供輸出、輸出後復運進口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