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特殊服務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是否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二、是否載明用戶接入網路之架構及話務進線方式及流向。三、是否載明服務對象、服務提供方式、是否以全國為服務範圍、是否載明服務性質及各合作電信事業服務對象之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