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既有經營者應於普及服務實施年度(以下簡稱實施年度)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地區為實施單位,提出…
- 第7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
- 第8條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及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淨成本,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扣除棄置營收後之金額。
- 第9條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
- 第10條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二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之棄置營收,為單一公用電話之服務收入。不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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