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8-1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8-1條
於電信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主管機關得指定依電信法取得執照且未依電信管理法辦理登記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擔任電信管理法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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