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普及服務之運作與管理 第18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其提供普及服務之地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要求服務之申請;除經核准之資費外,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