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24條 法規: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4條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本會得承認他國或他經濟組織體之驗證機構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國外電信終端設備檢驗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