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64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罰則 第64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電信器材。違反交通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