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54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電信監理 第54條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台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