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37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一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第3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於實施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時,對造成線路障礙或有造成障礙之虞之植物,得通知所有人後砍伐、修剪或移植之。但情形急迫時,不在此限。前項之砍伐、修剪或移植,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如因而造成損害者,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