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36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一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第3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人員為線路之勘測、施工或維護,遇有道路阻礙,除設有柵欄、圍牆者外,對於田園、宅地皆得通行。但因此致損害建築物或種植物時,應由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查明確實後付與相當之補償,如有不同意時,由地方政府協調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