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34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一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第34條 為使衛星通信及微波通信等重要無線電設備之天線發射電波保持暢通,得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選擇損害最少之方法或處所劃定範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或限制妨害電波暢通之任何建築。輸電、配電系統對電信設備產生有害之感應電壓者,由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管理限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