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3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電信事業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前項電信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社會發展,以增進公共福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