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時,得公告暫停其全部或一部之通信。
- 第25條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 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前項價格調整上限制,係指受管制電信事業之管制業務資費調整百分比,不得超過行政…
- 第26-1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專有技術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之請求。二、拒絕對其…
- 第27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就…
- 第28條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
- 第3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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