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 第一節 網路互連原則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