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