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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行動通信網路間相互通信時,其通信費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訂價並由其向發信端用戶收取,通信費歸屬發信端電信事業,呆帳由發信端電信事業負責,發信端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受信端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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