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
- 第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
- 第9條網路介接點之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本會許可或…
- 第11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前項費用…
- 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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