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第二章 號碼可攜服務之範圍及實施時程 第3條 經營者應自開始使用用戶號碼營業之日起,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號碼可攜服務以同一號碼類別間之可攜為限。前項用戶可攜之號碼類別如下:一、市話號碼。二、行動通信號碼。三、○八○受話方付費號碼。前項第一款市話號碼之可攜服務,以同一裝機地點者為原則。但服務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