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8條 經營者出租、出借用戶號碼供他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時,不得限制他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與其協商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所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