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2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信事業 申請人 使用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