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第13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明確告知該用戶得要求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前項用戶如不行使指定之權利,得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用戶之指定,提供指定選接服務;用戶變更指定者,亦同。第一項告知,應包括用戶不行使指定之權利而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之長途、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