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8-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電臺之識別 第42條 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當方式之識別方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